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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2023-8-4 07:31| 发布者: lifesinger| 查看: 430| 评论: 0

摘要: 淮南市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08施行日期: 1999.01.08题注: (1999年1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淮府秘〔1999〕14号发 ...

淮南市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08

施行日期: 1999.01.08

题     注 : (1999年1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淮府秘〔1999〕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实行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以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技工贸或技农贸相结合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

工商、税务、财政、金融、技术监督、劳动、人事、体改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组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成立的企业可持从事的技术项目、从业人员简历、科技成果或专利等材料,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科技人员占本企业固定人员的30%以上,技术性收入和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的,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产权关系;

(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劳动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五)按规定向科技行政部门和统计行政部门报送经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贷款、科技三项经费,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有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中报专家称号评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档案,可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财产和知识产权;

(二)非法向民营科技企业收费、集资、摊派;

(三)强令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四)非法吊扣、吊销民营科技企业证照;

(五)其他非法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