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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 发布于 2023-8-16 22: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5施行日期: 2015.03.25题注: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5

施行日期: 2015.03.25

题     注 :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因校舍管理办法》;

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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