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5施行日期: 2015.03.25题注: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5 施行日期: 2015.03.25 题 注 :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因校舍管理办法》; 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