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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

内蒙古 发布于 2023-8-16 22:33

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29施行日期: 1995.05.29题注: (1995年5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

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29

施行日期: 1995.05.29

题     注 : (1995年5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和社会各界参与呼和浩特市旧城区的改造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城区改造建设贯彻“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政府扶持、企业开发,谁改造、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改造和居民住宅区的改造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旧城区改造建设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并严格执行有关拆迁规定。

第六条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不占基建规模计划指标,减购、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二)减缴、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它城建部门收费项目;

(三)减缴、免缴人防费及供电、消防部门收费项目;

(四)减收、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则上适用零税率;

(六)转让不动产征收的营业税和契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市财政返还纳税人。

第七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统一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八条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必须送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

第九条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投资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待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必须经规划部门审定、批准。未经规划部门审定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已审定、批准的规划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先修路,后建房,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分期实施;

(二)规划合理,住宅房屋功能齐全,保证改造区域内的危房得到彻底改造,住房困难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改造建设中的道路、消防、人防、环卫、排水、绿化建设等公用设施,按照投资协议和建设合同限期完成;

(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设施的建设费用;

(五)配合文物保护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六)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进度到位,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条房产交易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有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凡在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商和社会各界人士,市人民政府将授予“城市建设者”特别荣誉奖,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由市人民政府常设指挥机构协调操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者,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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