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1 施行日期: 2000.03.22 题 注 : (2000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000]3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 第五条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由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第七条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八条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 第十条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