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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

陕西 发布于 2023-8-16 22:3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24

施行日期: 1984.03.24

题     注 : (1984年3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现对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等问题作如下通知,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扶持和发展小煤矿。我省煤炭资源丰富,分布面广(五十五个县有煤炭资源),是发展城乡经济的一个很大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个优势,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办好国家统配矿、国营地方矿的同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小煤矿。一九八三年,全省小煤矿生产原煤四百多万吨,占全省煤炭产量的五分之二十三,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希望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各大煤矿,都能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继续积极扶持和放手发展小煤矿。既要加强统一管理,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又要给当地群众划出开采区域,让群众开矿、办矿。对出现的乱掘滥采破坏资源,不注意安全生产,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通过整顿和技术改造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开办小煤矿的审批手续,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在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矿区(包括规划矿区)内开办小煤矿,由当地县(市)政府与所在矿务局或矿统筹规划,并协商同意,再报省煤炭厅批准发给开采证;在地、市、县井田范围和境内尚未开采的煤炭蕴藏区域内开办小煤矿,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同意后,报地区(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抄送省煤炭厅,发给开采证。凭开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证。

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和今年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将地方国营煤矿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每吨由二元提高到四元,全部进入企业成本。提取四元的维简费,二元八角留给企业,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作井巷开拓、延深等工程费用,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措施费;其余一元二用由地、县主管部门收集上交省煤炭厅集中掌握,重点用于采掘失调和安全欠帐比较严重的矿井。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挥霍浪费。维简费标准提高后,各煤矿要千方百计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力争不要影响今年的盈利水平。

三、实行煤矿归口管理。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地方煤矿开发服务公司”,与省煤炭厅地方煤矿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为县级事业单位,编制三十人。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较多的地、市、县,也要相应加强煤炭管理机构,以便统一管理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的生产、计划、改造、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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