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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水利技术承包暂行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22:55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水利技术承包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30施行日期: 1990.04.30题注: (1990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水利技术承包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30

施行日期: 1990.04.30

题     注 : (1990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4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科技投入,鼓励水利、水保科技人员到农村水利建设第一线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水利技术承包内容包括农村水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条农村水利技术承包实行合同制。订立农村水利技术承包合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是水利科技人员个人承包,也可以组织横向技术承包集团承包或纵向组织各级水利部门的有关科技人员协作联合承包。不签订合同的承包项目无效。

第四条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水利科技人员进行农村水利技术承包。水利技术单位,水利科研院、所,水利院(系)校等应结合科研课题、联系农村生产实际,组织科技人员参加农村水利技术承包。

第五条凡到农村水利、水保建设和管理第一线承担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带薪在职、兼职、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或提前退休。

第六条农村水利承包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单项工程建设技术承包。承包内容有重点农田水利工程,人畜引、改水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和库、井灌区小型配套等工程。

(二)综合性技术承包。承包内容有乡水利站综合技术承包,基层打井队、施工队综合技术承包,水系、小流域治理综合技术承包等。

(三)典型示范技术承包。承包内容有农田水利示范区,中低产田改造示范区,实验站(点),新技术开发利用试点等。

(四)农村水利管理技术承包。承包内容有重要水利枢纽、中小型水库、小型灌区和单项水利设施的工程和用水管理。

(五)其他形式的农村水利技术承包。

第七条农村水利技术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提出农村水利承包项目,由承包人作出项目承包方案报告交发包方。

(二)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评价,写出报告,送审批机关审批。

(三)项目承包方案报告批准后,可进行项目承包合同的协商、签署、承包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成立。

(四)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当事人按照农村水利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在农村水利技术承包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单项工程技术承包,经验收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并被评为优质工程者,获承包奖。工程直接费在十万元以下的,奖直接费的2%,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奖1.5%,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奖1%。

(二)三至五年内中低产田综合治理技术承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连年达到高产田要求指标者,治理面积在五千亩以下的每亩奖一元;治理面积在五千至一万亩之间的每亩奖一点五元;治理面积在一万亩至五万亩之间的每亩奖二元;治理面积在五万亩以上的每亩奖二元,另呈报自治区政府予以奖励。

(三)三至五年内农田水利综合整治技术承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标准,建成规范灌区者。整治面积在五千亩以下的每亩奖一元;整治面积在五千亩至一万亩之间的每亩奖一点二元;整治面积在一万亩至五万亩之间的每亩奖一点五元。

(四)三至五年内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承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标准者,每平方公里奖一千元。

(五)三至五年内典型试验区技术承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要求者,根据投资大小,参照单项工程技术承包奖励标准执行。

(六)综合技术承包和水利管理承包,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按水利管理面积计奖,每万亩奖励三千元。

以上各项奖励其中70%归承包者个人,30%交所在单位。

在农村水利技术承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其承包实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为晋级、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技术承包项目必须进行验收,可分为年度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发包方组织,组成由分管水利、水保工作的县(市)长或有关领导主持,有水利、科委、财政、农行、公证和乡政府等部门派员参加的验收组,验收后写出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技术承包经验收达不到规定的指标时,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利承包项目的发包方、应主持承包方案、规划设计和技术方案的评审,保证技术承包项目按程序立项审批,组织检查验收,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职责,保证承包技术方案顺利实施。承包人要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承包项目,使经济技术指标全面达标。

第十二条农村水利技术承包奖励经费,可以从项目承包费中列项提取,也可在水利年度计划中列技术推广专项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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