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生产自救资金实行无息借款,到期归还。借款要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金以及还款保证单位。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