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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

2023-8-4 07:41|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269|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生产自救资金实行无息借款,到期归还。借款要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金以及还款保证单位。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