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07施行日期: 2015.06.07题注: (201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07 施行日期: 2015.06.07 题 注 : (201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全文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74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