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05 施行日期: 1987.08.05 题 注 : (1987年8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1987〕252号发布) 全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财工字第258号文件检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此《办法》属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布。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一)我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一九八六年以前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仍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留利可先归还投资贷款、缴纳以场地使用权作投资的使用费后按“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一九八七年起中方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中方投资者属于企、事业单位,以贷款用于合资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可按我省现行有关增利还贷规定处理,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三)中方投资者原系国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出资的(原企业建制不再保留),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应上缴同级财政。 (四)中方投资者对合资企业的各项投资、分得利润的纳税及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应编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报告表》,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和经贸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合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