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7.27施行日期: 1982.07.27题注: (1982年7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 ...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7.27 施行日期: 1982.07.27 题 注 : (1982年7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配偶、子女在农村的,一般应回农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到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三条凡属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其政治学习、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负责。属于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过去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今后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区负责,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开支由原单位负责。 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和单位,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就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由原单位负责解决。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的修建由原单位拨款,安置地区协助安排修建。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按退休前的规定不变。 第六条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如医疗、住房、交通工具等,按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或安置地区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退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健康检查;并同附近医院建立特约医疗关系,为退休干部平时就医提供方便和必要的照顾。退休干部患有疑难病症,需要到专门的或到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院诊治时,所在单位或安置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尽可能给予积极帮助。 第七条退休、退职干部的医药费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对于身残、多病而又无依无靠的退休干部,提倡商业、粮食等有关部门主动送粮、送菜、送货上门,服务到家。 第八条退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属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分别由各单位按财政制度规定,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归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易地安置和回农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地(市)、县财政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归同级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九条退休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关心四化建设,关心下一代的成长。要教育自己的子女和亲属,努力学习和工作,自觉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列入议事日程,人事、民政、劳动、卫生、商业、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了解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和日常生活情况,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注意表彰好人好事,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使退休、退职干部各得其所,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