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5.04 施行日期: 1982.05.04 题 注 : (1982年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2]165号发布) 全文 自1980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80]100号文颁发《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81]233号文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公共汽车、电气免征养路费,但仅限于在市区道路行驶。公共汽车如行驶在市郊及郊区各县、区时,应照章征收养路费。 二、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1.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如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警备车、囚车、殡葬运尸车、事故现场勘察车、电视车、环保监测车等; 2.农村人民公社、国营农场、牧场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包括拖拉机); 3.国营农场、牧场、林场、矿山、油田等不行驶国营公路的车辆; 4.没有固定装置的城市道路修建车、环境卫生车、园林绿化车(不含本单位生活用车); 5.社会救济院、老残福利院、托儿所、保育院自用的生活车。 上述第二项所列车辆(含拖拉机)如参加营运或改变用途时均应照章缴纳养路费。 三、对报停复驶和免费车辆参加营运时,可准许按次交纳养路费,每次以四天为限,每次每吨汽车按十五元计征;胶轮拖拉机和机动板车按七元计征;兽力车按二元计征。原规定按旬征费办法亦同时使用。 四、出租汽车养路费的征收仍按甘政发[1980]100号文规定办理。 原甘交监[1981]011号文《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与此文有抵触的应以此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