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2.23 施行日期: 1980.12.23 题 注 : (1980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0]33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122号文件有关精神,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布局,防止各种工业无线电干扰设备对无线电收信设备的干扰以及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和电子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兰州市城市建设远景规划以及战备需要,本着“照顾现状,着眼发展,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划分兰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并制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划为西北、东南、榆中三个收信区;东北、西南两个发信区;中川、夏官营两个机场保护区;城关、七里河居民集中区。收信区、发信区之间的距离为缓冲区。 一、收信区的具体范围: 西北收信区,东从十里店桥,西至杏花村,北以李黄沟、安宁区区界为界,南至黄河北岸一线约三十五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东南收信区,东从王家庄、徐家营、赵家岭一线,西至雷坛河,南以赵家岭西祁家坡、果园村一线,北至皋兰山环山公路约八十八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榆中收信区,以榆中县城关公社景家庄为中心,半径四公里,约五十点二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二、发信区的具体范围: 东北发信区,东起枣树沟,西至九洲台,北到中铺子,南以黄河北岸为界约五十二点五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西南发信区,东从龚家湾、西津村一线,西至范家坪、麻家湾、南以鲁家庄、黄峪公社、石板山、金沟一线,北到西大坪、崔家崖一线约四十五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三、机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中川机场保护区,以跑道中心为中点南北长十公里,东西宽四公里的一个长方形面积约四十平方公里区域内。 夏官营机场保护区,以跑道中心为中点,南北长十九公里,跑道东宽两公里,西宽至兰西铁路一个长方形面积约三十一点五平方公里区域内。 四、居民集中区的具体范围: 东以五里铺桥,南至火车西站,南以兰新铁路,北至黄河南岸一线的区域内。 第三条设在收信区和机场保护区的收信台的技术保护要求: 一、长、中波发射机的电磁波到达收信台技术区的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 ┃发信机功率(千瓦)│0.25—5 │ 10 │ 25 │120 │120以上 ┃ ┠─────────┼────┼──┼──┼──┼────┨ ┃最小距离(公里)│4 │ 8│ 14 │ 20 │ 20以上 ┃ ┗━━━━━━━━━┷━━━━┷━━┷━━┷━━┷━━━━┛ 各种干扰源与收信台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 ┃││榆中收信区┃ ┃干扰源名称│最小距离│要求最小距┃ ┃│(公里)│离(公里)┃ ┠────────────────┼────┼─────┨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35千伏│1.0│1.0 ┃ ┠────────────────┼────┼─────┨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110千伏 │1.0│1.5 ┃ ┠────────────────┼────┼─────┨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220千伏 │2.0│2.0 ┃ ┠────────────────┼────┼─────┨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300千伏 │2.5│2.5 ┃ ┠────────────────┼────┼─────┨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500千伏 │3.0│3.0 ┃ ┠────────────────┼────┼─────┨ ┃一般公路│0.3│0.3 ┃ ┠────────────────┼────┼─────┨ ┃繁忙公路│0.5│0.5 ┃ ┠────────────────┼────┼─────┨ ┃电气铁路│1.0│2.0 ┃ ┠────────────────┼────┼─────┨ ┃电 车 道│0.5│ — ┃ ┠────────────────┼────┼─────┨ ┃装有电疗器械大X光设备的医院 │0.5│0.5 ┃ ┠────────────────┼────┼─────┨ ┃在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1.0│1.0 ┃ ┠────────────────┼────┼─────┨ ┃在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0.2│0.5 ┃ ┠────────────────┼────┼─────┨ ┃有高频设备的工厂(无屏蔽)│2.0│2.0 ┃ ┠────────────────┼────┼─────┨ ┃有高频设备的工厂(有良好屏蔽)│0.5│1.0 ┃ ┠────────────────┼────┼─────┨ ┃工矿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1.0│2.0 ┃ ┃车修理厂││ ┃ ┗━━━━━━━━━━━━━━━━┷━━━━┷━━━━━┛ 第四条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为: ┏━━━━━━━┯━━━━━━━━━━━━━━━━━━━━┓ ┃│最小距离(公尺) ┃ ┃天线名称├─────┬────────┬─────┨ ┃│ 到架空通 │到电压1千伏│到1千伏以 ┃ ┃│ 信 线 路 │以下的输电线│上的输电线┃ ┠───────┼─────┼────────┼─────┨ ┃中长波天线发射│500 │按照电气设备装设│同左┃ ┃电力在150(该字│ │规范的规定在该距│ ┃ ┃左瓦右千)以下 │ │离应允许在天线设│ ┃ ┃│ │备地区进行修理工│ ┃ ┃│ │作│ ┃ ┠───────┼─────┼────────┼─────┨ ┃同上输出电力超│1000│ 同 上 │同上┃ ┃过150(该字左瓦│ │ │ ┃ ┃右千)│ │ │ ┃ ┠───────┼─────┼────────┼─────┨ ┃短波天线发射主│不小于300 │ 同 上 │不小于300 ┃ ┃向│ │ │ ┃ ┠───────┼─────┼────────┼─────┨ ┃同上在其他方向│ 50 │ 同 上 │ 50 ┃ ┠───────┼─────┼────────┼─────┨ ┃短波弱向天线或│200 │ 同 上 │200 ┃ ┃无方向性天线│ │ │ ┃ ┗━━━━━━━┷━━━━━┷━━━━━━━━┷━━━━━┛ 第五条居民集中区的保护要求: 一、中、长波发射机电磁波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 ┃发信机功率(千瓦)│0.15—0.5 │1—5│10│25│120 │120以上 ┃ ┠─────────┼─────┼────┼─┼─┼──┼────┨ ┃最小距离(公里)│0.5 │1.2—2.0│4 │7 │ 12 │ 12以上 ┃ ┗━━━━━━━━━┷━━━━━┷━━━━┷━┷━┷━━┷━━━━┛ 第六条为确保已设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城建规划部门及电台所在地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对电台予以保护。在发生矛盾时,应在照顾电台工作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一、设在收发信区和机场保护区的电台环境保护要求是:以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起,向外一千公尺范围内,建筑高度应低于仰角三度;在一百公尺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高大建筑群。 二、个别电台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保护内容和提高保护要求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经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送城建规划部门备案。 三、对已设的超短波、微波、雷达站通信方向上的静空,也应给予保护。 第七条各类新建长、中、短波无线电台站和地面卫星站,都应按本规定选择台站地址,并按《无线电管理规则》按级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得设置。 一、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单部发信机的功率最大可达一百瓦,设在缓冲区内的发信机的功率最大可达二百五十瓦。 二、设置位置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电视、军事、公安、抢险救灾、特急公益等电台,经审批后可越区设置,不受第七条第一点中功率大小的约束,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各种自办电化教育、工业电视系统,应一律采用闭路电视;特殊情况需采用开路电视时,要按《无线电管理规则》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未经审批的各类无线电台一律不得使用。先建后报、不符合本规定和《无线电管理规则》要求而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权查封,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八条已建固定无线电台站,如需变更台址、发射功率、发射频率,增加减少设备,增开电路,改换天线程式,都要预先按《无线电管理规则》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批准或备案。原有的无线电台站,如其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一般只能维持现状,不得再增加发信机和增大发射功率。如对周围环境有严重影响,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工业无线电干扰是严重影响无线电通信和人民群众对广播电视正常视听的干扰源,必须严格控制消除干扰。 一、凡需在收信区、居民集中区以及市区设置能产生工业无线电干扰的电气设备,在筹建定点前,其主管部门应征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切实采取屏蔽等有效措施。 二、凡需在发信区有收信任务的发信台站附近设置能产生工业无线电干扰的电气设备也应采取屏蔽措施。 三、业已启用的工业高频设备和能产生工业无线电干扰的电气设备。凡已对周围造成影响的,必须限期改造,消除干扰,否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权干涉制止。 第十条灵敏度较高,对周围电磁波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自动控制、精密仪器、仪表的研究所、工厂、学校和有易受干扰的电子医疗器械的医院,不宜建在发信区内;若必须建在发信区内的,需对有关的研究室、车间、器械室进行屏蔽,以防止电磁波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干扰。 已经建立的对电磁波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科研、工厂、医院、学校等单位,应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保护。 第十一条省市城建、规划部门协助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在兰州市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进行管理。 所有设台单位在选择电台位置和场地时,都应考虑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业布局。大型台站的选点建设必须征求有关城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