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8施行日期: 1989.05.10题注: (1988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8 施行日期: 1989.05.10 题 注 : (1988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章公共设施和车船容貌管理 第四章牌匾广告容貌管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六章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七章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八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区内的道路、公共设施、宣传设施和牌匾广告、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现场等的容貌,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规划、市政、房产、工商、公安、公用、交通、建工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条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占、挖道路加强管理,维护市容美观整洁。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道路的清扫和垃圾的清运加强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或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批准占、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料堆放整齐。 (二)保持使用场地整洁。 (三)对挖掘现场进行围挡。 (四)按规定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道路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随地扔果皮、废纸、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 (四)随地泼污水。 (五)随地便溺。 第八条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承担各自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三包”任务。 第九条市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范围及时清扫、拉运。 第三章 公共设施和车船容貌管理 第十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人防和电业、邮电等部门、单位所设置的公共设施和标志,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规划、市政、工商、房产和建设综合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好公用厕所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在道路或水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船只,应保持车、船体整洁美观。 第四章 牌匾广告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牌匾、户外广告、标语的书写文字,应做到准确、规范和清晰。牌匾规格、形状、色调要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十四条除庆祝重大节日和省、市统一活动外,在主要道路悬挂大型标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悬挂。 庆祝元旦、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的标语,要在节日假后三天收存;庆祝春节的标语,可悬挂到元宵节。 第十五条海报、启事、招贴广告和各种宣传品,要在公共揭示板、广告栏或指定的地点张贴。 第十六条牌匾、画廊、招牌、橱窗、旗幌、户外广告等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各种霓虹灯、灯箱、门灯、要保持完好。 第五章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绿篱、花坛、草坪、绿地和雕塑等,要保持清洁美观,对死树、枯枝和栽植、养护作业遗留的残土、枝叶,要随时清理。 第十九条在影剧院、体育馆(场)、火车站、电汽车客运站点、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准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行为。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类市场、摊区设置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容貌整洁美观。 第六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门窗的改建和改变门面的装修,需经产权、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搭建棚厦、板障、门斗、围墙等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临街的建筑物,门窗、玻璃要齐全;墙壁破损时,要及时修整。 使用临街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私建或擅自改建阳台、平台;使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阳台、平台护栏高度堆放或悬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屋顶上堆放杂物。 在主要道路两侧新建住宅楼,要装置公用电视天线。 第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松花江南岸和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的临街面,除计划当年拆除、翻建、扩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年五月一日前,要进行修整或粉刷。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要搞好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要摆放或搭设整齐。临街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竣工时,要清理、平整现场,对道路原有的设施要负责修复。 第二十七条车辆驶出工地前,要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市容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市容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培训市容管理人员。 (五)负责市容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市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或徇私舞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要责令清除或限期整顿。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罚;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二)在设有公共卫生设施的地点违反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五角至三元罚款。对单位随地倾倒垃圾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三元至十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元至五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不得阻碍管理工作、破坏公共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罚款五元以下的,由市容管理人员凭证执行;罚款六元至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所审批;超过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罚款五十元以上的,要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诉,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复议,做出《处理决定》,交区市容管理部门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的,区市容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罚款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 罚款收入和单位受罚款项,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一)主要道路指我市目前规定的三十八条一类道路,即:友谊路、尚志大街、经纬街、中央大街、地段街、石头道街、西十二道街、新阳路、河图街、田地街、顾乡大街、康安路、兆麟街、红军街、中山路、大直街、学府路、一曼街、宣化街、文昌街、奋斗路、和兴路、南通街、南马路、南极街、承德街、靖宇街、景阳街、公滨路、红旗大街、东直路、南直路、新江桥街、先锋路、和平路、大庆路、民生路、进乡街和市人民政府陆续批准的一类道路。 (二)公用厕所包括公共厕所和居民大院的民用厕所。 (三)第八条中的包“秩序”,指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挂、乱搭滥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阿城市、呼兰县和市郊城镇的市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989年5月10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5年5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1986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五不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