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30施行日期: 1989.12.30题注: (1989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30 施行日期: 1989.12.30 题 注 : (1989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13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电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各类电影放映单位(包括集镇电影院、电影队、售票放映点)是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跃农民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以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镇电影院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应在人口集中的集镇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兴建。集镇电影院(或售票放映点)的发展,应坚持“积极发展、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原则,采取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相结合,以集体办为主的形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集镇电影院的发展作出规划。 第五条建立农村集镇电影院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六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许可证: (一)有全套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 (二)有专业放映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座席;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农村集镇电影院营业审批程序: (一)使用16毫米放映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后,报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并经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农村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电影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准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集体、个体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2.坚持放映活动,经营管理措施健全,业务指标逐年递增的; 3.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4.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2.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3.电影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4.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5.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 6.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