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3.05施行日期: 1983.03.05题注: (1983年3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 ...
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3.05 施行日期: 1983.03.05 题 注 : (1983年3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7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的实施范围相同。 第三条对企业职工给予奖惩,必须全面贯彻《条例》第三条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对职工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应经职工所在班、组评议,所在车间(处、队、科、室)介绍其先进事迹并整理成单行材料,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职工给予晋级奖励,一般只晋一级,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六条对职工给予通令嘉奖,由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事迹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奖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决定。 第七条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同企业开展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年终总评结合进行,由工会组织群众评选,所在车间(处、队、科、室)根据群众评选情况整理先进事迹材料,请企业决定授予;表现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对职工的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由企业决定。大型企业和驻地分散的中型企业,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但对职工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及对企业职能部门的职工的所有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由企业决定。实行分级管理的企业,对分级管理的办法和权限,应作出明确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所在车间(处、队、科、室)负责调查,写出错误事实查证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的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会议,并允许他申辩); (三)由企业行政领导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 (四)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应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在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时,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可由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代行,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追认。 第十二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被恢复为正式职工的,在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时,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处分前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受降级处分的职工,从批准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被开除或者除名的职工,迁入地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例规定,准于落户;有关基层政权机关应负责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对企业中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省所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可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