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30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0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6〕88号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 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有利于各级政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从宏观上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对促进各建设、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有积极的作用,各方面应当大力支持,按规定把这件事办好。这项制度全省统一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各级建委要认真进行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委反映。 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建委、福建省计委、福建省建行) 为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开工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与管理。凡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地方项目,其中批准总概算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除住宅建设外),都必须按本规定申报开工报告,在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上述总概算限额以下的地方基建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开工报告,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地(市)建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 部省合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也按本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建委管理;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区、省辖市建委负责管理。各地(市)建委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特点,制订相应的开工报告审批办法,报省建委备案。 项目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单项工程开工是指单项工程设计内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创槽或打桩)施工。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的应具备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已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或协议。 2.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并同有证的设计单位订有能够满足整个项目连续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或协议;单项工程开工要有齐备的经过会审的施工图设计。 3.建设场地已经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搞好“三通一平”。 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力量已经落实,并同有资质的建设企业订有施工合同或协议;订有能保证附属配套工程同步建设的承包合同或协议。 5.已取得有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6.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已经制定好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网络图;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经理负责制,搞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临时设施能够满足开工初期的需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贷款资金已经同有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8.开工年度所需的主要材料已经落实30%以上;设备订货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小型建设项目的开工应具备条件,各地(市)可比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的二十五天内,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会同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并附上证明开工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直接报送省建委、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各二份(部省合资项目加送国务院主管部门二份);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收到开工报告后,必须在十天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天,但必须事先函告省建委)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径送省建委;省建委收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开工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天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天,但事先必须通知有关单位)。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按规定期限没有提出意见的,省建委即视作同意开工处理;省建委逾期没有作出批复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可作为准予开工处理,但建设单位应把开工的具体情况和日期及时函告省建委、建行、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以便补办批准手续。 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原则上必须一次办理。个别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整个项目开工审批手续的,可以参照第二条的开工条件先办理主要单项工程的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建委逐项审批单项工程开工报告,但第一个主要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半年之内必须抓紧落实好其他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并按规定申报整个项目的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考核工程建设工期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成。凡没有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或单项)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对于违反本规定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整个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管理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管理费中支付,不得另列工程概、预算。建设银行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小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实行的时间,由各地(市)建委规定。本规定实行前已经开工的项目不再补办开工批准手续。 五、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