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10.18施行日期: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10.18 施行日期: 2013.10.18 题 注 :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二、删去《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管道燃气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款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外,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除外)、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将《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