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12施行日期: 1989.12.12题注: (1989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12 施行日期: 1989.12.12 题 注 : (1989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12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权: (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对一切单位或个人的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提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措施; (五)根据专业分工,对辖区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调查和处理,并对传染病的发病、流行进行预测预报; (六)聘任、解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检查考核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检查员的工作,并对违纪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检查员进行处理。 第三条下列单位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 (三)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第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地、市级及以上单位,必须具有主管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及五年以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经历,现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及以下单位,必须具有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及三年以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经历,现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熟悉传染病防治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有一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技术问题。 第五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 (二)检查有关单位对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提出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卫生行政部门给以行政处罚; (六)执行上级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六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聘任权限: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二)地、市、县级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三)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机构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数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八条县级及以上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乡卫生院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人数,由聘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九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具有医士及以上技术职务或有相应资历; (三)具有一年以上传染病防治或预防保健工作经历。 第十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和责任地段实际情况,宣传传染病防治法;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和疫情报告; (四)执行传染病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 (五)定期向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有关被检查人或证人的陈述记录,各种记录必须经本人签字。有关记录、取证材料、化验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编目存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现场检查、无偿取证应包括:采取必要的检验标本,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等资料。 第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任务时要佩戴证章,出示证件,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应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不得隐瞒实情、拒绝取证或故意刁难,违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续聘、解聘由原聘任单位执行。解聘或调动工作,有关证件交回原聘任单位;有关传染病防治管理、监督监测材料、档案全部移交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