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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0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4施行日期: 1989.10.24题注: (1989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4

施行日期: 1989.10.24

题     注 : (1989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11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畜牧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充分调动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发展畜牧业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乡(镇)站是县(市、区,下同)办集体事业单位。实行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畜牧主管部门为主。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必要的补贴。

乡(镇)站集体所有制人员属县办事业单位集体职工,劳动人事部门要纳入县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

第四条乡(镇)站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畜禽防疫、疫病检疫、疾病治疗、阉割及经销兽医药品、器械等业务;

(三)改良畜禽,搞好孵化育雏,推广优良品种;

(四)开展饲草料加工,推广经销各种配(混)合饲料、添加剂等;

(五)开展畜牧科学知识、畜牧业实用技术和新技术的指导、示范、推广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养殖专业户和农户,搞好畜牧业生产;

(七)做好村防疫员、配种员、养殖专业户等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负责当地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及时掌握畜牧业生产和疫情动态,向畜牧主管部门汇报,定期上报生产、业务报表。

第五条各县要有计划地安排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充实乡(镇)站工作。乡(镇)站若急需增加临时工,必须报经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乡(镇)站的站长实行聘用制。要选择事业心强,有组织能力,懂畜牧兽医业务、懂经营、遵纪守法的人员担任。若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可解聘另任。站内会计、出纳、保管、司药等由业务人员兼任,不设专职行政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职工要定编、定员,县体编制数和对现有集体所有制人员的控制数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在乡(镇)站工作的国家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补贴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畜牧主管部门拨给。

在乡(镇)站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要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可以辞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乡(镇)站人员从事非专业的工作。

第八条各县畜牧主管部门对乡(镇)站畜牧兽医人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选送到农业院校进修,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九条乡(镇)站干部和集体职工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任按中央职改办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职称评定和聘任的具体工作由畜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乡(镇)站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乡(镇)站可以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承包要定任务、定利润,把工作任务与经济收入指标落实到人。集体或个人承包都要依法签订合同。鼓励乡(镇)站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包防疫密度,逐步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合同制。

第十二条乡(镇)站的财务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乡(镇)财政所监督。坚持各站经济独立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乡(镇)站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手续,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年终结余资金,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事业发展;30%作为奖励基金,20%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用乡(镇)站财产。

第十三条乡(镇)站的公助费是国家下达的民办公助款,由各县畜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基层站业务补贴和添置、维修设备以及经营服务周转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汇总报县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公助费要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得任意截留或压缩。

第十四条各行政村所设防疫员主要负责本村畜禽防疫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村民委员会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必要的经济补贴。

第十五条乡(镇)站集体职工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原则上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乡(镇)站集体职工福利费从结余资金中筹集,可以参加社会保险。防护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对乡(镇)站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根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对经营有方,“二瘟”防疫密度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社会效益显著,本地区无疫情、无事故的站和个人,经审定,报请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防疫、治病、阉割、配种等业务工作中违反技术规程,给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虚报业务技术成果或技术推广成果,骗取荣誉者;

(三)非法经营牟取暴利者;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经营之便贪污、索赔受贿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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