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汽车配备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0.22 施行日期: 1980.10.22 题 注 : (1980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0]73号发布)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各单位的小汽车(包括卧车、吉普车、旅行车,下同)管理工作,保证公务用车,使之配置合理,使用得当,以节约汽油,紧缩开支,特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我省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配备标准 (一)省直机关: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的第一书记、主任、省长、主席和常务书记、常务副省长以及年老体弱、工作需要的书记配专车各一辆。其他省委书记、副书记、副主任、副省长、副主席按两人配备一辆,由单位保证用车。 2.省级部、委、办、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编制在五十人以内的配小卧车一辆,吉普车二辆;编制在一百人以内的配小卧车二辆、吉普车二辆;编制在一百人以上的每多五十人可增配吉普车一辆。 对下属单位多,下乡工作量大,工作范围广需要交通工具量大的单位,经过省政府批准,可酌情增配吉普车一至二辆。 省直二级机构配吉普车一辆。 (二)地、州、市、县机关: 1.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包括合署办公的部、委、室、办、局)各配小卧车三至五辆,吉普车六至八辆;各局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配吉普车一至两辆。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包括民主党派、工商联)各配小车二至三辆。区人大常委会配吉普车一辆。 2.嘉峪关市委、市人民政府(包括合署办公的部、委、室、办、局)合配小卧车两辆,吉普车四辆;市局级机关一般不配车。 市人大常委会配小车一辆。 3.地(州)委、行署、州人民政府(包括合署办公的部、委、办、室、局)各配小卧车一至两辆,吉普车四至七辆;地、州、局机关,一般配吉普车一辆;公安、检察院、法院各配吉普车两辆。 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各配小车一至两辆。 4.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配吉普车二至三辆。少数在四十万人口和四千平方公里以上面积的县,可酌情增配吉普车一至两辆。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合配吉普车一辆。 (三)地级厂矿企事业单位,一般配小卧车一辆,吉普车两辆,涉外专家较多的单位或远离城市的单位,可适当增配,但最多不超过五辆。 县级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配吉普车一辆。少数职工在二千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可增配一辆。 省、地、州、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配旅行车的应另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局批准。 (四)其他单位: 1.离休老红军、老干部集中居住的休养所,根据人数多少,每所配小卧车一至三辆,吉普车二至三辆。 2.省、地、州、市有关部门的业务用车,如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机要交通用车,公安、卫生、外事活动以及饭店、招待所等业务用车,仍维持现状。 3.其他县、团级单位,工作需要可单配或几个单位合配吉普车一辆。 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下达后,各单位应将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大轿车的车型数量、汽车牌照,依实注明,登记造册,于二十日内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主管局和地、州、市计委、财政局,省主管部门和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汇总后分别报省计委、省财政局。 2.对超出配备标准的小汽车,一律停止行驶,听候处理,车辆必须保持完好,不得借机拆卸、挪用,抵换零件和装置设备,不准将小汽车转籍、调换;如有违者,要追查处理。 3.超出配备标准的车辆,由省级主管局、地、州、市计委分别会同省、地、州、市财政局在本系统、本地区调剂给按规定应该配车的单位,不足的车辆根据资源和经费情况逐步配备。省级单位调整后,超配标准的车辆,由省财政局会同省计委另行调配。 凡超过配备标准没有调出或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的小车,交通部门不准发牌照,商业部门不准供油料。财政、银行部门不准拨款付款,并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收缴。 4.今后小汽车的配备,一律按现行的物资申请、分配渠道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批准程序,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审批,进行分配。属于本规定范围内车辆的更新,须经交通部门鉴定报废,根据资源情况可照顾更新。 5.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按标准配备的车辆,应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要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燃料、材料消耗定额和领发制度,以及车辆调度出车登记等制度。降低燃料消耗,节约材料,减少修理费用。对节油、安全行车、车辆保养维护、服务态度、劳动纪律好的司机、修理工,可按省劳动局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对私自开车、违犯制度,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坚决纠正使用上的不正之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