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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 发布于 2023-8-17 02:24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29施行日期: 1995.08.29题注: (1995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29

施行日期: 1995.08.29

题     注 : (1995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迁入呼和浩特市区落城市户口的均属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都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各有关厅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掌握和研究呼和浩特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发展趋势;

(二)制定人口机械增长宏观控制规划、政策和措施;

(三)负责研究决定年度内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分配;

(四)负责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年度内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负责印制发放呼和浩特市人口机械增长落户审批表;

(三)检查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的使用情况;

(四)收取城市增容费;

(五)审核办理免费人员的落户手续。

第六条进入市区的落户人员,根据下达指标由下列单位审批和办理手续:

(一)中央部属、垂直领导的驻呼单位跨部门调动的和本系统由市区外调入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在市区落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89〕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调入和国家统一分配在自治区单位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在市区落户,统一归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

因工作需要调入和国家统一分配在市属单位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在市区落户的,统一归市主管部门审批;

(三)呼和浩特铁路局职工内部调动,需要市区落户的人员(含随迁家属),统一归铁路局审批;

(四)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退位军人在市区落户,由自治区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五)驻市区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中的非在职人员在市区落户,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经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审核办理落户手续;

(六)在市区安置落户的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划拨落户指标,由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七)“农转非”符合政策规定在市区落户的,仍按呼政发〔1992〕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港、澳、台胞及其它需要迁入市区的非在职人员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第七条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夫妻分居需在市区落户的,各审批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

各审批部门对中级和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夫妻分居需在市区落户的,在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京、津、沪迁入市区落户的人员,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八条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分配计划指标审批,落户节余指标年终必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指标可划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开业的外地驻呼和浩特市经营机构、办事机构,可按规定的编制申报集体暂住户口,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缴纳城市增容费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条设有本市的各级、各类院校从外地招收新生,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学生集体户,农业户口的学生需到市“农转非”办公室办理转户手续,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第十一条从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城市建设占用农村土地确需安排占地工落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占地单位缴纳城市增容费,市“农转非”办公室负责审核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建制单位迁入市区落户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落户指标,由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并按迁入人数(包括随迁人员)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十三条外商和外地人员在本市投资5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以上、经商办企业3年以上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有关手续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迁入本市1人。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可增迁1人,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合法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30平米以上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有关手续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缴纳城市增容费,可将本人和家属及子女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区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招收外地工人的,按招收人数缴纳城市增容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落户指标,由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凡符合下列规定申请落户的人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办理落户手续:

(一)持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刷、编号、加盖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专用章,并加盖各主管部门审批专用章的落户审批表,调动、准迁、安置收费或免费手续齐备;

(二)随迁家属、随军家属中的非在职人员在市区落户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市粮食供应部门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第十八条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控制年度计划指标的审批。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利用落户指标搞不正之风的,根据有关法律法纪予以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呼政通字〔1990〕35号文发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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