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8.31施行日期: 1996.08.31题注: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8.31 施行日期: 1996.08.31 题 注 :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大会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规章中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