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04施行日期: 1995.08.04题注: (1995年8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广州市市场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04 施行日期: 1995.08.04 题 注 : (1995年8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快本市市场设施的建设步伐,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及协调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计划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在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商业网点、商业市场建设协调监督工作。 二、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由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颁布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确保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市场的使用功能。 三、鼓励、支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商在统一规划下投资兴办各类市场。其中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市外单位及外商投资开办的,由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区属单位及个人投资开办的,由所在区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投资兴办市场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纳入市政府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属市民生活必需的并纳入市政建设配套的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建设用地,应给予优先安排。 (二)由开发公司按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套室内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应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商业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收购,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市场使用功能。 (三)对产权归市、区政府所有的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可免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市政府开办的农副产品市场和肉菜市场,其市场建设用地的城建配套费可给予全免。 (五)在保证市场使用功能和外围交通疏导的前提下,市场建筑的容积率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扩大,并允许从建筑总面积中剔除。 (六)新建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属营业面积部分所缴纳的建筑营业税,以营业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入库税额计算返还给建设单位,其中,市本级征收的,由市财政返还,区级征收的,由区财政返还。 农副产品市场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返还5%给市、区商业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市场再建设,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由财政返还的资金应当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七)采用预收租金的办法发动个人集资建设市场的,租金可予以优惠。室内市场的租金实行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工商局和国土局房管局共同制定。 (八)市属市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的来源,由市政府根据当年的财力情况,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挖潜贷款贴息资金中统筹安排。该项资金由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统筹安排。 五、凡新建生活小区、零星单幢建设商品住宅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缴交住宅建筑面积的3.3%的投资款,由市商业主管部门掌握,用于全市统筹建设的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此项款项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在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一并代收,收取的资金市、区各占50%。 新建生活小区属综合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开发企业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小区规划统一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免缴3.5%的投资款。 利用3.5%投资款购建的商业网点房屋产权归属国有,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租赁给商业企业使用。 六、规划中的市场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不动工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不动工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违反本规定,属领导责任的,按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按规定限期纠正;属经营者责任的,由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屡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划出商业或市场用房,又拒不缴交市场建设投资款的,由国土、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缴交,逾期仍不纠正或不缴交的,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并不予通水、通电。 八、县级市的市场设施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