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21 施行日期: 1980.08.21 题 注 : (1980年8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0]212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家建委(73)建发综541号文《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78)建发综字第560号文《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拟定了我省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了建设任务,或具备了连续生产条件和使用条件的,都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施工图纸和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及时地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办理固定资产的转帐手续。 二、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一般的不分阶段,由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与建设、设计、施工、建设银行等单位一道,一次进行。对于小型项目中,工艺比较复杂以及工期比较长的一些工业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时,即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州批准后,进行生产和使用。然后,在整个建设项目完成后,再组织全部验收。验收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检,并向主管部门或地、市、州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三、小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附表所列的标准以上的项目,先由主管局或地、市、州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批准;标准以下的,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局或地、市、州分别组织验收批准,同时,报省建委和业务主管局备案。 小型项目竣工验收中,特别要对工程质量的好坏,进行全面鉴定。对工程遗留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 四、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定要认真清理所有的财产和物资。要编制好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甘革(1979)13号文件精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