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0.25 施行日期: 1980.10.25 题 注 : (1980年10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0]285号发布)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切实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了座谈。经过讨论,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信访工作是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信访部门和接待单位,必须认真接待来访群众,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恰当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中共甘肃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和中共兰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等机关的信访室接待的来访人员中,凡属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分别由上述接待的信访室出具公函,通知兰州市公安局派人协助,送兰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三、在省级各单位接待的来访人员中,凡属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接待单位写出材料,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后,按照领导系统,分别报送省委信访室、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处和省人民政府信访室,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后,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兰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在市级各单位接待的来访人员中,凡属上述情况者,除县、区自行处理外,其他接待单位,由该单位写出材料,领导审核签署后,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室,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室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兰州市民政局收容遗送站收容送回;省和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接待来访人员中,凡属上述情况者,直接同收容遗送单位联系处理。 四、对于来访人员中有伪造材料、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拦截汽车、破坏公物、串连来访人员闹事和殴打辱骂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在哪个单位即由哪个单位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不再按领导系统报经批准。 五、对于上述来访人员,不论是收容遗送,还是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单位都必须详细核实事实,慎重从事,做到准确无误。 六、对于来访人员中的麻风病患者,由信访部门或接待单位通知省卫生局所属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派人检查;其中有传染性的,由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处理,接待单位协助。 七、对于收容送回的来访人员,地、县和所在单位接收后,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切实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