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24施行日期: 1989.08.24题注: (1989年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24 施行日期: 1989.08.24 题 注 : (1989年8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9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闭会期间视察过程中提出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三)接待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政府机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一名分管办公厅(室)工作的领导人分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主管的秘书长或主任负责,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要从上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三、办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最急需解决的事,办对我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起长远作用的事。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事。 (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办理过程中,必须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研究,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问题,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而不能解决的问题,在积极向上级政府汇报的同时,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 (四)积极配合、紧密协作。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不能互相推诿,敷衍塞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参与办理。如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致使办理工作难以进展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四、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 (一)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交办意见应力求准确。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如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主管领导同志批示。 3、确定专人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 (三)催办。为保证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全部办复完毕,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时限办结。 1、及时询问,了解办复进度; 2、选择重点部门检查办理工作情况; 3、定期通报办复进度情况,公布各承办部门完成件数、表扬办复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 4、各承办部门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内部的催办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核。承办部门对办结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切实保证办复质量。 1、工作人员逐件核实办理结果,起草办理建议或提案的答复意见。 2、办公厅(室)分管主任对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审核和文字审修; 3、主管领导审定签发。 (五)答复。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转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2、我区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转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函,由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该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3、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共同答复。几个部门分别承办的,由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是要把建议和提案的序号以及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写清楚。 4、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是以请示代替答复。 5、答复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语气要诚恳,内容要完整,文字要准确、精炼,书写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六)查办。为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度的办理工作基本完成之后,认真进行复查。查办的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是否落实,二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得到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以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到承办部门检查办理情况和向部分代表、委员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凡办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重办和补办。对答复后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 (七)总结。各级政府对办理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在每一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建议的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