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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

2023-8-4 08:18| 发布者: chaoji| 查看: 429| 评论: 0

摘要: 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30施行日期: 1999.10.01题注: (1999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全文第 ...

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30

施行日期: 1999.10.01

题     注 : (1999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文化园区(以下简称文化园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文化园区环境整洁优美,创造文明、有序的文化园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园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园区,是指从游乐园钟楼至东大直街与一曼街中心线交汇点北侧的烟厂厂房东侧山墙的东大直街路段、北宣桥街路段、宣普街路段,两侧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和极乐头道街的管理服务区。

文化园区内东大直街的北宣桥街至宣普街路段为步行广场(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四条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文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文化园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园区内的保护建筑,依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文化园区所属街路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园区内的市政设施、景观小品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文化园区总体环境相协调。建筑物进行外装修、装饰,应当征求文化园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文化园区内临街建筑和绿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园林景区及城市容貌标准。

文化园区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园区内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八条文化园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文化园区所属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文化园区的建筑风格。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文化园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不准擅自占道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条在文化园区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应当征得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文化园区东大直街入口标志门及临街商服建筑,应当按照文化园区规定要求设置室外灯饰,并加强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

文化园区东大直街入口标志门及临街商服建筑设置的室外灯饰,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3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

第十二条在文化园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服单位,应当服从文化园区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文化园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向文化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驶入文化园区内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东大直街驶入车辆绕行休闲岛驶出;

(二)从北宣桥街驶入车辆绕行北宣桥街街心绿地驶出;

(三)从宣普街驶入车辆绕行宣普街街心机动车停车场驶出;

(四)进入文化园区内的车辆,需停车的应当在停车场停放。

第十五条文化园区内步行广场,除儿童车和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扑救文化园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含非机动车)通行。

进入步行广场拉运货物的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经征得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在22时至次日5时,按确定的路线进入、驶离。

第十六条在文化园区内举办文艺、娱乐、商务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文化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七条文化园区内道路、步行广场、休闲岛的环境卫生,由文化园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做到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八条文化园区内道路、步行广场、休闲岛所设置的果皮箱及文化园区内设置的公厕,由文化园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定时清掏、拉运。

第十九条文化园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门前三包”责任承担各自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管理,并按照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条文化园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公共设施完好。文化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设施设置单位负责。

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准许车辆通行的道路,由市政道路责任单位负责养护。步行广场由文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第二十一条文化园区内的绿地、树木,由文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抚育养护。

第二十二条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养护部门或者单位修复。

第二十三条文化园区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抚育、设施维修、清扫保洁和管理经费等有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文化园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等设施;

(三)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践踏绿地;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流动经营,或者用油漆划线将园区广场、道路分割为经营区域;

(五)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六)张贴宣传物品或者悬挂物品;

(七)算卦、赌博、传播迷信或者乞讨;

(八)超标准排放噪音或者污染物;

(九)乱停乱放各种车辆;

(十)随地丢弃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

(十一)在步行广场内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建筑、街道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保管理规定的,由环保或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文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七不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化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宗教政策,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