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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吉林 发布于 2023-8-17 04:50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3.25施行日期: 2011.05.01题注: (2011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3.25

施行日期: 2011.05.01

题     注 : (2011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

(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

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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