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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04:49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3施行日期: 1989.10.23题注: (1989年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3

施行日期: 1989.10.23

题     注 : (1989年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11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必需的各项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费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超用加价”的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的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按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

引黄自流灌区水费标准:

(一)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地用水,以支斗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实行按方计量,平均每立方收费2厘。水产养殖业用水,平均每立方收费5厘。

超计划用水20~40%,超用部分平均每立方加收 2厘,超用40%以上加收4厘。

(二)工矿业用水,以支渠进入口为计量点,平均每立方收费8厘。

(三)水力发电用水,结合灌溉发电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灌溉发电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的2~3倍计收。

小水电(即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000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费,按其出售电价的5%计收;结合灌溉发电的,按其出售电价的2%计收;新建的小水电免收水费一年。

第七条

国营提灌站水费标准:

(一)农业用水,因各提灌站扬程高低不一,水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地水利、物价和财政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运行管理、大修费用和设备更新等开支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

固海扬水灌区及南山台扬水灌区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等农业用的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生活用水、中宁、同心、固原、海原等城镇,从固海扬水工程供水点引用水,平均每立方收费1角5分。其他扬水灌区城镇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测算,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八条

水库灌区的水费标准,由当地水利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新建或扩建的水利工程的水费标准,由各市、县水利和物价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备案。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的状况和配水调度方案,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同各用水单位协商签订用水合同,按有效灌溉面积或实际供水量结算水费。

第十一条

水费一律收现金。工矿企业、城镇生活和发电用水水费,由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农业用水可实行先购水票,后供水或预交水费按季结算。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从结算之日起按月加计5%的滞纳金。经催促仍拖欠不交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收的水费,不得任意豁免。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收入是维持水利工程设施再生产能力的生产性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分成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可根据水源条件、工程状况和水费收入情况,分别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等办法,适当调剂余缺。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当年的水费盈余,可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丰补欠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自治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可调集30%,各地、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可调集40%),用以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等防洪除涝工程设施所需的维护修理和管理费用,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费解决。收费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

第十九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方法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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