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18施行日期: 1989.08.18题注: (1989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18 施行日期: 1989.08.18 题 注 : (1989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90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设台各级审批权限规定,无线电管理费用由指配频率并核发电台执照或使用证的自治区、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和设置使用专用收信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标准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检测期限为年检。广播电视厅、新华社宁夏分社,可免收设备检测费,但必须办理设备免检证,其他各类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检测费减半征收。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全额缴纳检测费。 第六条下列电台使用专用频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办理频率占用费免缴证: (一)专用于战备电台,由宁夏军区出具证明; (二)专用于防汛电台,由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出具证明; (三)专用于防火电台,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统一规划,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专用于防震抢险救灾电台,由自治区地震局统一规划,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出具证明; (六)业余无线电台,由自治区体委统一规划,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警务安全、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和公安、司法、新闻部门等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无经济收入的电台,自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征收。 第八条备用频率支配要从严掌握,其频率占用费按主用频率费的二分之一收取。 第九条本办法公布之日尚未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的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用于内部安全保卫、消防的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军队系统使用民用超短波频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十二条外省(区)在本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必须执行本办法,按相应缴费标准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在我区的外国驻华代表机构设置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用;对于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区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对于来我区的外国团体、客商等设置的电台,按区内频率占用费标准的二倍征收。缴费事宜由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协助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放大功率装置功能者,按最大额定功率核收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经收取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设备检测费的无线电设备,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凭证。未经注册登记和检测的无线电设备,用户不能购置使用,否则,按违章处罚,并由用户补交销售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十六条收取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各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该项经费使用时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补充购置无线电监测仪器仪表设备及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基本建设经费不足,不能用于正常办公开支、核发人员工资、奖励工资等。每年决算结余部分上交财政。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年度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 第十七条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将上一年度收取的频率占用费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上交国家和发展本区的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中的频段占用因数和地区电台分布修正系数值按附件二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应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应同时抄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自治区、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吊销证件(《无线电台准产证》、《无线电台准销证》、《无线电台准购证》、《无线电台使用证》、《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无线电设备的处罚。同时对于无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与个人,以每部无线电设备价格的10—100%处以罚款。对于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者,按所占频率占用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纳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附件二:各频段占用因数规定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