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6.04施行日期: 1981.06.04题注: (1981年6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 ...
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6.04 施行日期: 1981.06.04 题 注 : (1981年6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第四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第五条《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六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第九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条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五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家住市郊区或毗邻市、县的职工,因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具体里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这些职工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分开使用假期,但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十三条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 第十五条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给予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可以根据集体企业、事业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参照国务院的《探亲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自行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省劳动局负责。 第二十条国务院的《探亲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后,我省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