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081.04.23 施行日期: 1981.04.23 题 注 : (1981年4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1]118号发布) 全文 根据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兰州市规划管理,实现国务院批准的兰州市总体规划,依靠广大群众,把兰州建设成为一个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安定、群众方便、既清洁又朴素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12日《批转兰州市城市征用土地试行办法》的规定,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建设用地管理中的混乱现象。今后各单位的在兰建设项目,在选厂、定点、报批计划任务书时,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事先征求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利控制兰州市区的城市规模。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第二条土地划拨的基本程序。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兰州市规划管理局据此划拨设计范围;设计部门据此进行设计;根据设计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作为划拨基建用地的正式依据,随同征地协议、拆迁安置计划及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正式核定的用地数量及范围,按土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经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批准用地文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并经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拨地范围实地放线定界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凡已划拨征用的建设用地,因基本建设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进行建设时,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另行划拨使用,由新用地单位按占数量将原征地费用退付给被收回用地的单位。 第五条对于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和原有占地,不作基建使用时,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有权进行调整,被调整的单位不得拒绝,更不得私自调换、转让、买卖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因施工或作业临时使用土地时,需向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批准期限使用,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应无条件退交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另行安排使用,并做到场地平整。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与社队或单位私自协商,以物易物,自行征用和租借土地。必须有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介绍,方能协商。 第八条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应审验建设单位的用地批准文件。凡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土地,应对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拒绝拨付。 第二章建筑管理 第九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均需报经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修建,领得《修建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施工,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 第十条领取《修建许可证》时的具体要求,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可根据经济改革体制的精神,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周期。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设计图纸、修建位置、建筑层次和其他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动。如需变更,得另行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在核拨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用款、施工单位在承包建筑工程时,都必须严格查验建设单位的《修建许可证》。对未领得《修建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不予拨付工程用款,施工单位不准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管理范围之内的社、队企业和农房建设,均应作出规划并办理用地和修建审批手续。 第三章农副市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合理设置城市农副产品市场,搞好市场的建设,加强市场的管理。 1.农副产品市场是城市商业网点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市场建设并应向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用地和修建手续。 2.场地的设置,要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习惯,方便群众购销,又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合理安排,并要和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现有的市场,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3.加强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和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经常整洁,并杜绝乱占乱建现象发生。对于违章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经济制裁或制止营业。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章行为: 1.单位和个人自行占用、租用、借用转让、调换土地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范围超占土地或改变用地性质者; 2.未领得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修建许可证》,擅自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建筑; 3.虽已领得《修建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位置和内容修建的工程; 4.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者。 第十六条凡违章占用的土地,一律由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区、县城建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罚款、没收、退还或补办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对于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和原有占地,不作基建使用,闲置两年以上,又不服从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调整者,占地单位得根据当地农业计划产量计价,按年度向区、县城建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占用费。 第十八条凡违章占用道路、街巷、市政设施、公共及居住区场所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政设施、交通安全、防火、防洪、绿化、环境保护以及有碍市容观瞻,妨碍群众生产、生活的违章建筑,应采取措施,限期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得无条件拆除。拒不拆除者,区、县城建管理部门有权强行拆除,除没收材料外,并承担拆除费。 第十九条凡违章建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向区、县城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写出书面检查。区、县城建管理部门,视其违章大小、数量多少、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兰州市规划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分别给予罚款或拆除。 第二十条违章建筑的罚款。同意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发(1981)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所有罚款,统一由所在区、县城建管理部门收缴,归区、县财政,作为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当年收入,列入下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在计划外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城建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奉公守法,按照城市规划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工作,审批各项文件。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按规划和各项规定办事,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违法乱纪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兰州市要对以前的违章建筑进行一次清理。所有违章建筑的单位,在三个月以内向所在区、县城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者,一经查出,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不服从本办法处理者,其中任何一方可向兰州市政府提出申诉。仍不服者,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过去公布的办法的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