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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辽宁 发布于 2023-8-17 06:1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3.30施行日期: 2012.03.30题注: (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3.30

施行日期: 2012.03.30

题     注 : (2011年1月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内,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期为三年。

第三条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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