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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 发布于 2023-8-17 06:55

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16施行日期: 1986.03.16题注: (198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16

施行日期: 1986.03.16

题     注 : (198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建议。会议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也是可行的,为此,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和民族委员会。

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会的建议(1986年3月9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兄弟省、市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目前暂设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民族四个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委员会是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咨询性机构。其任务是:

1.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重要议题提出建议。

2.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论证、修订工作,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3.反馈法律、法规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决议实施、执行情况;反映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4.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地方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建议和意见。

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委员会成员在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搞调查研究为主;必要时亦可根据情况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调查研究。

三、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2.每个委员会一般暂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

3.委员从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职务的人员中选配。

4.各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和顾问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5.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若干专业组,并聘请少数顾问。

四、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

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大机关不设办公室,不配车,各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经费,由省人大机关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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