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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06: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施行日期: 1989.05.28题注: (1989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

施行日期: 1989.05.28

题     注 : (1989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70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糖用甜菜生产和制糖工业的顺利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甜菜品种选育、生产 、经营、储备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甜菜种子,包括超级原种、原种和生产用种。

第四条

甜菜生产必须使用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实行有计划的组织统一供种。

第五条

自治区轻纺工业厅是全区甜菜种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甜菜种子管理方面的任务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甜菜育种和良种繁育规划;

(三)制定甜菜种子繁殖、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甜菜种子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贮备定额;

(五)负责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甜菜品种区域试验、示范和鉴定的组织工作;

(六)制定甜菜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

(七)组织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引进,培训甜菜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对甜菜种子专业机构及生产基地实行管理及指导。

第二章 品种选定和审定

第六条

甜菜育种单位应根据我区生产实际需要选育优良甜菜品种,保持并不断提高品种的优良种性。选育出的品种,所有权归选育单位。经品种审定后可有偿转让。

第七条

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负责全区甜菜品种资源的搜集、引进、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

凡从区外或国外引入的品种必须经过检疫和隔离试验,经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确认无检疫对象的证书后方可利用。

向国外提供甜菜品种及科技情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甜菜新品种的审定,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甜菜专业组,根据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情况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发给证书、并确定其推广范围。

第十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甜菜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生产。

第三章 甜菜种子的管理、检验和检疫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负责指导全区的育种工作,有偿提供原种繁育条件,组织生产用种的生产、供应工作。农民或农场种植甜菜用种必须由专门甜菜种子生产单位生产,糖厂提供。

第十二条

原种必须用超级原种繁殖,生产用种必须用原种繁殖。原种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指定的育种单位或原种站提供。

在甜菜种子基地的隔离区内禁止种植甜菜。

第十三条

用于繁殖生产用种的原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种卡片,其内容包括该品种原种生物学特性、经济性状、繁殖地点和年度;

(二)原种的播种质量应高于生产用种,并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三)为保持品种种性,原种在繁殖过程中按根型、根重、含糖率、罹病率和抗逆性已进行必要的选择。

第十四条

非专业甜菜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繁殖甜菜种子。擅自繁殖的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种类型的甜菜种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过检验,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生产用种方可收购、调运和用于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甜菜种子,不准调拨给用种单位和发给农户。

第十六条

甜菜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生产单位,要配备甜菜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程对原种和生产用种进行质量检验。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复检和仲裁。

第十七条

凡需调出、调入我区的甜菜种子,必须经过自治区甜菜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和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调运。进出口甜菜种子,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办理申报进出口手续,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甜菜种子的加工、包装、贮存和调拨

第十八条

甜菜生产用种要逐步进行精选、磨光、包衣等处理,提高质量,改进包装,适应生产需要。

甜菜种子要用统一规格的麻袋包装,每件净重二十五公斤(加工种子另定),并附有种子标牌,注明品种、产地、生产年份、质量指标。

第十九条

甜菜种子仓库要具备防火、防雨、防潮、防鼠、通风等条件,不同年份、不同品种、不同产地的种子,要单独堆放、保管、设立标志,定期测湿、测温,检查种子水份、发芽势。生产用种贮存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甜菜种子的调出、调入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签发运输证明;未经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运。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甜菜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新品种选育和引种,品种的检疫、检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工作中,以及在甜菜种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繁殖和贩卖不合标准的甜菜种子,以及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甜菜种子的,种子检验部门有权制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造成种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向国外提供甜菜品种资料、科技情报,违反本办法关于甜菜生产、贮运、调拨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甜菜种子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甜菜种子繁育和检验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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