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施行日期: 1989.05.28题注: (1989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 施行日期: 1989.05.28 题 注 : (1989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70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糖用甜菜生产和制糖工业的顺利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甜菜品种选育、生产 、经营、储备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甜菜种子,包括超级原种、原种和生产用种。 第四条甜菜生产必须使用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实行有计划的组织统一供种。 第五条自治区轻纺工业厅是全区甜菜种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甜菜种子管理方面的任务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甜菜育种和良种繁育规划; (三)制定甜菜种子繁殖、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甜菜种子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贮备定额; (五)负责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甜菜品种区域试验、示范和鉴定的组织工作; (六)制定甜菜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 (七)组织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引进,培训甜菜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对甜菜种子专业机构及生产基地实行管理及指导。 第二章 品种选定和审定 第六条甜菜育种单位应根据我区生产实际需要选育优良甜菜品种,保持并不断提高品种的优良种性。选育出的品种,所有权归选育单位。经品种审定后可有偿转让。 第七条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负责全区甜菜品种资源的搜集、引进、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凡从区外或国外引入的品种必须经过检疫和隔离试验,经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确认无检疫对象的证书后方可利用。 向国外提供甜菜品种及科技情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甜菜新品种的审定,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甜菜专业组,根据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情况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发给证书、并确定其推广范围。 第十条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甜菜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生产。 第三章 甜菜种子的管理、检验和检疫 第十一条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负责指导全区的育种工作,有偿提供原种繁育条件,组织生产用种的生产、供应工作。农民或农场种植甜菜用种必须由专门甜菜种子生产单位生产,糖厂提供。 第十二条原种必须用超级原种繁殖,生产用种必须用原种繁殖。原种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指定的育种单位或原种站提供。 在甜菜种子基地的隔离区内禁止种植甜菜。 第十三条用于繁殖生产用种的原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种卡片,其内容包括该品种原种生物学特性、经济性状、繁殖地点和年度; (二)原种的播种质量应高于生产用种,并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三)为保持品种种性,原种在繁殖过程中按根型、根重、含糖率、罹病率和抗逆性已进行必要的选择。 第十四条非专业甜菜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繁殖甜菜种子。擅自繁殖的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与使用。 第十五条各种类型的甜菜种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过检验,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生产用种方可收购、调运和用于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甜菜种子,不准调拨给用种单位和发给农户。 第十六条甜菜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生产单位,要配备甜菜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程对原种和生产用种进行质量检验。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复检和仲裁。 第十七条凡需调出、调入我区的甜菜种子,必须经过自治区甜菜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和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调运。进出口甜菜种子,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办理申报进出口手续,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甜菜种子的加工、包装、贮存和调拨 第十八条甜菜生产用种要逐步进行精选、磨光、包衣等处理,提高质量,改进包装,适应生产需要。 甜菜种子要用统一规格的麻袋包装,每件净重二十五公斤(加工种子另定),并附有种子标牌,注明品种、产地、生产年份、质量指标。 第十九条甜菜种子仓库要具备防火、防雨、防潮、防鼠、通风等条件,不同年份、不同品种、不同产地的种子,要单独堆放、保管、设立标志,定期测湿、测温,检查种子水份、发芽势。生产用种贮存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甜菜种子的调出、调入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签发运输证明;未经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运。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甜菜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新品种选育和引种,品种的检疫、检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工作中,以及在甜菜种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繁殖和贩卖不合标准的甜菜种子,以及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甜菜种子的,种子检验部门有权制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造成种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向国外提供甜菜品种资料、科技情报,违反本办法关于甜菜生产、贮运、调拨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甜菜种子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甜菜种子繁育和检验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