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23施行日期: 1995.07.01题注: (1995年6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7月 ...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23 施行日期: 1995.07.01 题 注 : (1995年6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纠、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