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19施行日期: 2010.12.19题注: (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次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19 施行日期: 2010.12.19 题 注 : (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并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热经营企业应当将热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供热应急准备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缴存和管理”删除。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政府规章目录(2部) 附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政府规章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