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13施行日期: 1995.07.01题注: (1995年6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7月 ...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13 施行日期: 1995.07.01 题 注 : (1995年6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制止人为的不合理涨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八区范围内主要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工商、商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搞好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 第四条下列副食品列入差率管理: (一)蔬菜类:菜心、白菜、芥菜、空心菜、生菜、西洋菜、菠菜、油麦菜、绍菜、西红柿、椰菜、箩卜、椰菜花、青瓜、茄瓜、白瓜、节瓜、豆角、冬瓜、土豆等20个品种。根据不同季节,可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蔬菜办公室选择上市量较大的10个品种。 (二)鲜猪肉类:无皮上肉、瘦肉、排骨等三个品种。 (三)塘鱼类:鲜活的鲩鱼、鳙鱼、鳊鱼、鲮鱼等四个品种。 第五条批零差率水平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列入差率管理的蔬菜,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每500克在0.60元(含0.60元)以下的,可加批零差率100%作价零售;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超过0,60元的,零售价格每500克加差价不得超过0.80元。 (二)列入差率管理的鲜猪肉类,以猪肉市场平均批发价为基础,无皮上肉加综合差率50%;瘦肉加综合差率80%;排骨加综合差率55%计算零售价格。 (三)列入差率管理的塘鱼类,以塘鱼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原条鱼加批零差率25%计算零售价,开刀鱼在原条鱼零售价格基础上另加20%计算零售价(鳙鱼头和鲩鱼肉除外)。 第六条列入差率管理的主要副食品的零售标价,由市“菜篮子”报价中心负责制定,并于每日9时前公布。广州市区的农贸市场和国有肉菜市场,每日9时后应执行当日新的零售价格,9时前执行前一天的零售价格。 第七条国有肉集市场和农贸市场,实际零售价只准低于标价,不得超过标价。 第八条主要副食品的差率管理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有肉菜市场、国有水产零售商店按权限分工,由市或区商委负责;内街小巷的副食品摆卖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违反差率管理规定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将超出标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退还或没收的金额的3倍处以罚款,屡犯或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时间较长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级市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