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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2023-8-4 08:35| 发布者: zhengdejin| 查看: 610|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06施行日期: 1998.04.06题注: (1998年4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 ...

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06

施行日期: 1998.04.06

题     注 : (1998年4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肥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肥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设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及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合肥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部门, 负责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经协办做好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驻肥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促进外地与我市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信息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按下列程序设立:

(一)国务院各部委下属局级行政机关、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经协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三)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合法证照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四)社会团体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市经协办应在3日内颁发《外地驻肥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六条外地企业来肥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工商、税务登记后,可报市经协办备案,领取《登记证》。

第七条外地驻肥机构登记应注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和性质;

(二)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

(四)主办单位名称及地址。

外地驻肥机构上述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市经协办办理变更手续。外地驻肥机构因故撤销,组建单位应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到市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公章和《登记证》,停止一切业务活动。

第八条本市公安、税务、银行、劳动、工商、新闻等部门凭《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为外地驻肥机构办理户籍登记、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公章刻制、人员招聘、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每年第一季度,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须持《登记证》、工作小结和有关报表到市经协办办理年检手续,加盖年检审核章。逾期未办理年检的《登记证》为无效证件。

第十条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驻肥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对其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经协办应积极帮助外地驻肥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外地驻肥机构之间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其在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市经协办应为外地驻肥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通报本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

(二)邀请外地驻肥机构代表参加本市举办的招商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三)组织外地驻肥机构开展联谊座谈和参观考察活动;

(四)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十三条外地驻肥机构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本市有关执法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