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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管理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17 08:51

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5施行日期: 1995.03.25题注: (1995年3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5

施行日期: 1995.03.25

题     注 : (1995年3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防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须与采矿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矿管部门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一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

(一)露天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2万至10万元;属中央的缴纳5万至20万元;属大型的缴纳10万至50万元;

(二)地下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1万至3万元;属中型的缴纳2万至5万元;属大型的缴纳3万至10万元;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采矿的,不分规模大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六条矿山规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集体、个体、私营开办的矿山规模,按国家制定的《乡镇矿业办矿条件及采矿登记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矿山规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约束采矿单位或个人在开采过程中履行垦复责任,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恢复自然生态须做到:修整采场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期间,应按恢复自然生态合约规定边开采边恢复自然生态。只开采不恢复自然生态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十条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中止或终止后,应按规定自行恢复自然生态,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本办法第八条恢复自然生态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矿管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生态。不足部分由采矿单位和个人补足。

第十一条现已持证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采矿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恢复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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