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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2023-8-4 08:51|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1施行日期: 1987.05.21题注: (1987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 ...

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1

施行日期: 1987.05.21

题     注 : (1987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改革、搞活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执行计划

1.学校和用人部门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进行毕业生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随意变动计划、截留或减派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应由用人部门和当地调配部门协商解决。未经省主管调配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2.学校经“三榜公布”确定调配名单后,毕业生应服从国家分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9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配毕业生应受编制和工资基金限制。凡超编单位一般不再分配毕业生,对确需补充少量紧缺专业毕业生的,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省地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补充工作人员。

4.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支援老、少、边、岛贫困地区建设。省属院校毕业生,凡来自贫困县的,除专业不对口、考取研究生和“特别优秀毕业生”外,都应回本县工作。定向招收的毕业生,一律回原定向的地县或部门分配工作。师范类毕业生应分配到学校任教。

二、思想政治工作

5.毕业生思想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要建设一支得力的、精干的、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分配,在各个阶段和环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统一分配的思想教育。教育毕业生服从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分配、献身四化光荣的社会风尚。

7.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对毕业生在学期间德智体情况要全面考核,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鉴定和结论必须由系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与学生本人见面。

三、择优分配

8.学校采用积分法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对毕业生在学期间德智体全面情况进行定量、定性考核,作为量才分配的依据。

9.对分配给高校、科研、设计和重要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学校在调配计划内,按照积分名次,采取本人填报志愿,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择优分配。

10.对符合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81〕教学字048号文件第11、12条规定条件的“特别优秀毕业生”(按统配毕业生专业、人数控制在3%以内),允许在调配计划范围内,有指导地自选工作单位。定向生中的“特别优秀毕业生”,可在所定和地(市)调配计划内自选工作单位。

四、调配

11.毕业分配前,根据省的分配计划,学校和用人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进行“供需见面”。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调配部门负责向学校介绍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发展、人才需求、使用要求等情况;学校负责向用人部门提供毕业生所学专业的使用方向,并分层次地提供毕业生具体情况。

12.学校根据调配计划,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通过“三榜公布”的形式确定调配名单。第一榜由系一级公布调配计划,供毕业生填报志愿,第二榜公布初步调配名单,征求毕业生、教师及其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三榜经学校审批公布正式调配名单,并报省主管调配部门备案。

13.分配前,学校要组织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指每天八小时工作)的毕业生,按〔81〕教学字048号文件第17条规定处理。

五、派遣

14.派遣毕业生前,学校要严格审批派遣方案:(1)是否按计划执行;(2)按照建立干部回避制度的精神,有无将毕业生分配到其父母直接领导的单位工作;(3)调配名单中有无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

15.分配给中央部委和省、地(市)直属单位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派遣,由学校直接派遣到具体单位报到;分配给县(市)以下单位的毕业生,只派遣到各县(市)调配部门报到。学校可根据毕业生德智体全面情况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议,供县调配部门实施二次分配时参考。

16.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由省主管调配部门寄给省直单位和地市调配部门。毕业生档案,除分配地、县属单位寄给地、县调配部门外,其余一律寄到用人单位。

17.毕业生的户粮关系迁入手续,按照省人事局、原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厅闽人专〔1986〕00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接收

18.毕业生报到时,应持有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调配部门签发和盖章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分配工作,安排好生活。

结业生实行不包分配的制度。本省院校结业生由学校在调配方案内,按最低层次统一推荐,并介绍到当地调配部门考核聘用,档案随寄,户粮随迁;省外院校派到我省结业生,由省主管调配部门推荐聘用;师范类结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聘用。

19.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应认真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统称见习生。见习试用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很差或根本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

结业生聘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和业务能力,由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或继续聘用。由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报省主管调配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在闽单位和省属单位由省主管调配部门审批。

20.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按照省府闽政〔l985〕62号、闽政〔1985〕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列入国家干部管理,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自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

结业生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比同等学历毕业生低定一级,其他待遇与同级干部一样。

21.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如翻译、财会等)经批准分配党政机关工作的毕业生,应按他们所学的专业,先分别分配到工矿企业、农村和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两三年。然后,再把那些表现好、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调到领导机关工作。对没有到基层锻炼过的毕业生,也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锻炼。

22.分配到县以下卫生院工作的医科毕业生,报到后先在县(市)医院见习一年,见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给。见习期满后,即回原工作单位。

七、信息反馈

23.毕业生分配工作三个月后,各地(市)、省直各单位要采取抽样调查。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了解分配使用情况,同时对照调配计划,列表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24.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后,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和省直单位,应对当中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主管调配部门。

八、调整

25.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因专业不对口、使用不当要求调整工作的,可在到达工作岗位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情况属实,理由正当,应及时给予调整。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整的,可在本部门或本地(市)、县(市)范围内调整。在本部门或本地县范围内无法调整,以及毕业生家庭有特殊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报省主管调配部门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调整。

26.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如发现调配、使用不当,用人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上级调配部门有权干预直至直接调整。

27.毕业生报到后,除有正当理由必须按本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进行调整外,其余的均应按照省政府闽政〔1985〕32号文件规定。实行六年服务期。

本暂行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局、省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