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17施行日期: 1995.04.17题注: (1995年4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
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17 施行日期: 1995.04.17 题 注 : (1995年4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珠江隧道区域的管理,保证隧道设施完好和隧道内行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珠江隧道区域是指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在水域或陆地上设置有“珠江隧道管理区域”标志的地带。 第三条凡进入珠江隧道及珠江隧道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是珠江隧道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珠江隧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隧道交通安全业务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正常情况下,隧道实行24小时通行。 车辆通过隧道,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车辆类别实行单程一车一次收费,凭当次收费票证通行,过期无效。 第六条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教练车、压路机车、铲车、装载机车、履带式车和带有拖卡的车辆; (三)超过限高4.3米(由地面至货载高度)、限宽3米、限长整体车身11米,通道车和集装箱车限长15米的车辆; (四)装载不允许通行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六)超出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的车辆; (七)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行车检测标准的车辆; (八)其他影响或危及隧道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七条凡进入珠江隧道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应开启车内FM广播频道,接受无线电的交通指挥; (二)不准越线、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擅自停车; (三)不准加水加油; (四)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八条珠江隧道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移动隧道设施; (二)从车内向外抛掷物品或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抛掷火种; (四)其他妨碍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未经隧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隧道管理区域内装卸货物、开挖槽沟、建造各类建筑物、疏浚河道或在隧道边线上下游各50米停泊、抛锚等。 第十条车辆在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隧道设施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隧道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由隧道管理机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隧道内发生险情或交通事故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通行或进行疏散抢救工作。公安消防、交通、治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对保卫隧道安全、保护隧道设施完好或举报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由隧道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责令其到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处理后方可放行: (一)损坏隧道设施的,按重置价或修复价进行赔偿,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造成隧道或隧道管理区域污染的,按广州市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规定处罚,由于污染造成隧道设施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应对隧道交通流量损失每分钟60元赔偿,并支付采取排除障碍措施所需的费用; (四)无票、使用过期票或无存根票通行者,按该类车辆票价处以10倍的罚款; (五)使用低于车辆类别吨位票证通行的,按应收该类车辆票价处以5倍罚款; (六)涂改、假造票证通行的,按应收票价处以20倍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隧道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刁难、围攻、殴打执行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隧道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