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9施行日期: 1989.03.29题注: (1989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9 施行日期: 1989.03.29 题 注 : (1989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38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把横向经济联合推向更高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企业集团应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参加集团的企业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按照集团章程的规定自由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捏合或干预。 第四条企业集团是以大中型骨干企业或名牌优质产品生产为主体,在横向联合的基础上自愿结盟、优化组合,具有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综合型的多种功能的经济联合组织。为形成竞争格局,一个行业可以形成几个企业集团,防止垄断性生产和经销。企业集团不能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更不能超越集团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范围,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 第五条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推进国民经济迫切需要发展的产业形成企业集团,优化产业结构和专业化改组。如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能源、原材料的企业和装备工业等。 第六条发展企业集团可以突破“三不变”(企业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的限制,通过企业间的承包、租赁、兼并和股份制发展,壮大企业集团的紧密层。 第七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或与企业集团建立比较紧密的协作关系。同时,企业集团应充实和加强自身的科技力量,增强其技术开发能力。 第二章 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集团的主体必须是大中型骨干企业或有一定实力的科研院所。其紧密层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九条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以上适销对路的名、优、特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地位,或在出口创汇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条企业集团的主体是几个大中型企业的,应实行资产一体化或经营一体化,并有协商一致和较完善的集团章程。企业集团内部要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和稳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必须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组建企业集团,一般由骨干企业牵头,负责呈报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包括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企业集团的章程)。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的审批: (一)凡属跨省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体改、经协办等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部门直属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在自治区有关综合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地、市、县属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由地、市、县经委会同财政、体改、经协办等部门审批。但企业集团的能源、原材料、产品销售、交通运输需自治区统一平衡的,应征得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集团应挂靠在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座按照“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一般由各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组成。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也可按投资比重确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以主体企业的管理机构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也可根据企业集团生产经营集中和分散管理的程度设置合适的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凡参加集团的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企业集团与各成员企业的投入产出、产量、质量:上缴税利等要有明确的量化要求,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立。紧密层的各成员企业,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经营。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贯彻统分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发展规划。同时,也应适当地分权,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成员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必须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和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资产所有和利益分配应在集团章程中规定明确。 第五章 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 第二十一条凡国家和自治区下放给企业的各项自主权,有关鼓励扶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均应在企业集团中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宁夏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经自治区计委会同体改委、经委审定后,可以实行计划单列,并在税收、信贷、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集团可实行统一的承包经营(包上交利税、包技术改造、职工工资总额与上交利税挂钩等)。企业集团通过承包增加的留利, 60%以上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储备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增强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二十四条科研单位进入企业集团,其科研事业费按原渠道以进入企业集团前一年为基数继续拨给。企业集团可根据科研单位的收入情况,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2~5%的科研开发基金,用于企业集团科技开发和支持科研单位发展。 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内部的自有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相互融通。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准,可建立企业性的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资金余缺的融通,也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银行应根据择优扶持的原则,在信贷、结算、担保、咨询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应创造条件,逐步向股份制过渡。企业集团中的紧密层要逐步实现全部资产入股,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型的可以资金互相参股,也可以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入股。企业集团的紧密层可以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制度。企业集团可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向社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集团发展外向型经济和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享有直接出口经营权,直接开展对外谈判、签约。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给予企业的外汇留成,全部留给企业集团自行安排使用。企业集团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在用汇上可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宁政发[1986]12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