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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8施行日期: 1989.01.18题注: (1989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8

施行日期: 1989.01.18

题     注 : (1989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区境内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以下简称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盲学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和指导。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第四条扫盲工作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扫盲教育应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盲教育的形式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回族聚居地区可举办妇女扫盲班。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至十二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必须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五周岁的少年文盲和小学辍学学生也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当地小学要积极组织他们返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学习形式,以防新文盲的产生。

第六条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七条基本扫盲单位的标准是: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基本扫盲的单位,应组织脱盲人员和读完五年制小学三年或六年制小学四年,在校期间成绩及格者,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

第九条脱盲考核的内容以自治区扫盲统编教材为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规定。

第十条扫盲工作实行验收制度。接受扫盲教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盲的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城市的街道、农村的乡(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颁发“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基本扫盲单位的验收程序为: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介绍情况;

(二)查阅文化状况普查表、文盲花名册、脱盲学员结业考核成绩表,核实文盲人数和脱盲人数;

(三)抽查、被抽查的乡镇(村)、厂矿(车间)、街道(居民委员会)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被抽查单位的考核人数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验收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走过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基本扫盲的基层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扫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后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山区农村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回族教师,特别是女教师。

农村小学必须积极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扫盲工作。

第十五条扫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补助;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盲教育;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六)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教育事业编制中,配备和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农村扫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扫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扫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对在扫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扫盲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编写审定。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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