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16施行日期: 2016.12.16题注: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16 施行日期: 2016.12.16 题 注 :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备、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 (二)纯碱及烧碱工业用盐(以下简称两碱工业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及烧碱的原料盐; (三)一般工业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固体盐或者液体盐; (四)农业用盐,指农作物浸种等使用的盐; (五)复合盐制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原料制成的盐制品。 畜牧、渔业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县(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盐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不得销售。 第六条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成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九条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第十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的用盐单位、车站以及盐产品的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二)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包装物品、加工设备等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并对举报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保密。 第十二条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应当交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