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制定机关: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0.22施行日期: 2021.01.01题注: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制定机关: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0.22 施行日期: 2021.01.01 题 注 :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采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进行祭祀。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条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纸钱,用锡箔和纸扎成的金银锭、纸人、纸牛、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证件等仿制物品。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