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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1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3施行日期: 1988.08.23题注: (1988年8月23日宁夏回族自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3

施行日期: 1988.08.23

题     注 : (1988年8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9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设备实施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和推行现代设备管理方法与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规定,组织企业制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计算公式附后),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定期检查。

第二章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自治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参与部门(行业)关键设备的检修、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和重大引进设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全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条

地、市、县经委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审定企业年度设备管理检修工作计划、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设备引进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参与行业重大生产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负责组织本地或本行业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设备的负责人应由懂技术、懂经济、会管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自学成才达到同等水平的)和有一定设备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一)大、中型企业要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管设备工作,可设置副总工程师(或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协助副厂长抓好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按行业规定,配备与生产设备规模相适应的各类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

(二)小、型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或专职机械员、动力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要按生产和设备的规模,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工人。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验收、投产等前期管理工作。

(一)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应在设备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召集计划、基建、生产、技术设备、供应、财务、使用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生产发展、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及经济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由工艺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或机械动力部门)核签后编制设备购置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未经设备部门签证而购置的设备,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二)企业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工艺、使用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自制设备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做好设备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经一段时间试生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由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基建、施工、安装和使用等部门,按技术规程、标准和设备验收交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到货检查、鉴定、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对质量不符合规定、技术资料不全的设备不予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能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

(一)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对设备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二)设备制造部门应与用户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在设备的安装、调试、修理、技术培训、供应备品配件、提供有关图纸和维修技术资料等方面,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设备到达后企业应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过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一)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学习,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以及安全规程等,经技术考核合格,由设备管理部门发给操作证,凭证操作。

重大、稀有、精密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电力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鉴定、审验手续。上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凭证上岗操作。

(二)企业应当把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中的有关要求,列为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做为晋级、奖励的依据。

(三)两班制以上连续运转的设备和重大、稀有、精密等关键设备,必须建立交接班和运转记录制度,随时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

(四)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润滑工作要做到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大、中型企业要建立集中或分散的润滑站(组、点),小型企业应有专职或兼职的润滑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消除隐患,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努力降低检修成本。

(一)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设备故障特征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提倡以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

(三)设备检修后,要严格按照检修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基金要专款专用,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计划使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够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合理地制定备、配件的储备定额,合理使用储备资金,有计划地做好备品配件的生产、外购、储备、供应、保管、维护等工作,及时满足检修需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进口设备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进的修复工艺,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检修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在完成本企业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开展设备维修,通用备件的协作生产,以及闲置设备、配备件调剂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加快对者旧设备的改造、更新工作。

(一)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参与设备改造、更新计划的制定,计划的编制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二)企业的财会、供应、技术、劳资等部门,要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

(三)提倡采用微机、数显、数控等先进技术改造老设备,提高老设备的加工性能和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闲置设备的调剂和利用工作。调剂、出租、有偿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更新设备要重视质量、性能的改善,应以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新旧设备,避免技术落后设备的重复更换。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认为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温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凡设备购置、制造、安装、大修、改造、报废、调出等均应按规定办理检验交接手续,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二)建立能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技术特征、维修动态、技术状况等资料的设备卡片、设备台帐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到记录准确、凭证齐全。

(三)建立健全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制造、改造、报废等各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管理、考核制度,并对设备运行的安全、节能、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运行与检修工作的各项定额标准和考核标准,使其达到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指标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如实上报,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一)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按照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干部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一般设备事故由企业处理,重大设备事故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自治区经委和有关部门,处理意见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特大设备事故应在 24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经委等有关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各类技工学校、工科院校,有计划地设置设备工程和维修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维修技能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制定设备管理干部的培训计划,对在职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管理知识教育。

(一)自治区经委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主管设备厂长(经理)的培训。

(二)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三)企业负责对一般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将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做为聘用、提职和晋级的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企业主管部门对设备管理成绩优异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国家和自治区经委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设备管理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

(二)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自治区经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职工,予以奖励、记功和晋级。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挪用大修理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造成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以及隐瞒重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和责任者,由所在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企业可处以三百元至三万元的一次性罚款。对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月标准工资的10—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责任事故处以经济罚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由企业主管部门执行,报自治区经委备案。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的,由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的,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企业和个人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罚款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罚款凭证。对企业的罚款不准摊入成本。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商业、粮食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各地区、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1.万元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全年企业净产值总和(万元)

────────────────────×100%

全年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总额(万元)


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年初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年末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

2

2.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套)数

─────────────×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套)数

3.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

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工作时间

────────────×100%

主要生产设备制度工作时间

4.主要生产设备有效利用率=

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工作时间

─────────────────×100%

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工作时间+停机时间

5.主要生产设备事故率=

主要生产设备事故次数

──────────×100%

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设备事故次数=一般设备事故次数+重大设备事

故次数+特大设备事故次数

6.设备新度系数=

年末企业全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100%

年末企业全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7.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完成台数

─────────────×100%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台数

8.万元设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全年设备维修费(万元)+全年大修费(万元)

─────────────────────×100%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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