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9.26施行日期: 2007.11.01题注: (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9.26 施行日期: 2007.11.01 题 注 : (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露天市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主办单位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沿街责任单位住所地划定责任区和相关单位管理的各种设施、装备、棚亭,由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评比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检查指导。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内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六条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 (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露天市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米处为责任区域。 (三)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分工做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工作。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标准)为: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地面、墙体干净,无垃圾污物、无野广告,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二)包绿化:不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三)包亮化:店面的户外牌匾广告、亮化设施做到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 (四)包美化: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保持整洁美观;门前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发现乱贴乱画者及时制止和举报并清除。 (五)包秩序:责任单位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厦,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堆乱倒、乱搭乱挂及使用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发现路边洗车、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乱挖掘及从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及时举报。 第九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实行联包的责任单位应签订联包合同。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实行自包、联包分类挂牌制度。 全市统一各类标牌规格标准,各城区市容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监督卡,每月检查一至二次,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市市容管理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检查分数计入各区市容管理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任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责令其限期维修、清除,逾期未维修、清除的,处以700元的罚款; (三)责任单位违反规定侵占绿化带,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杂物,向草坪绿地内倾倒其他有害物,乱泼(排)污水,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践踏花草绿地,攀折树木,处以500元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厦,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损坏后没有及时维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维修,逾期未拆除或维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或维修,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令其立即恢复,并处以公共卫生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六)责任区范围内有痰迹、粪便、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任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侮辱、谩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