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06 施行日期: 2010.11.06 题 注 : (1995年5月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汽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抢、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千山野生动物目录 两栖类:无尾目 盘舌蟾科:(1)东方玲蟾 蟾蜍科:(2)大蟾蜍(3)花背蟾蜍 雨蛙科:(4)无斑雨蛙 姬蛙科:(5)北方狭口蛙 蛙科:(6)黑斑蛙(7)哈士蟆 有尾目小鲵科:(8)东北小鲵 爬行类: 有鳞目 游蛇科:(9)虎斑游蛇(野鸡脖子)(10)绣链游蛇(11)火赤链蛇(12)红点锦蛇(13)枕纹锦蛇(14)团花锦蛇 短蛇科:(15)丽斑麻蜥 鸟类: 隼形目 鹰科:(16)鸢 隼科:(17)红隼鸡形目 雉科:(18)环颈雉鸽形目 鸠鸽科:(19)岩鸽(20)山斑鸠鹃形目 杜鹃科:(21)小杜鹃佛法僧目 翠鸟科:(22)翠鸟 戴胜科:(23)戴胜裂形目 啄木鸟科:(24)蚁裂(25)绿啄木鸟(26)斑啄木鸟(27)小星斗啄木鸟 雀形目 燕科:(28)家燕(29)金腰燕 黄鹂科:(30)黑枕黄鹂 鸦科:(31)松鸦(32)喜鹊(33)大嘴乌鸦 山雀科:(34)白脸山雀(35) 沼泽山雀科:(36)短翅树莺(37)大苇莺(38)兰矶鸦(39)白腹兰(40)白眉(41)冕柳莺 伯劳科:(44)红尾伯劳 文鸟科:(46)麻雀(47)金翅(48)黄雀(49)黑头腊嘴雀(50)锡嘴(51)栗(50)灰头(53)三道眉草(54)赤胸 哺乳类:食虫目 猬科:(56)普通刺猬 鼹科:(57)缺齿鼹 啮齿目 松鼠科:(58)灰鼠(松鼠)(59)花鼠 仓鼠科:(60)大仓鼠(61)黑线仓鼠(62)棕背箴 鼠科:(63)小家鼠(64)林姬鼠(65)黑线姬鼠(66)褐家鼠 以上是千山栖息的野生动物,未列入本表的野生动物均在保护范围之内,参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