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4.29施行日期: 2014.04.29题注: (2013年11月18日长春市第十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4.29 施行日期: 2014.04.29 题 注 : (2013年11月1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公布 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事质量,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议事应当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提请的事项,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工作关系在常委会的市级现职领导、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委会专职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主任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会议议题、 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达拟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委会办事机构定期通报会议的出席、列席情况。 第十二条参加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应当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起草文稿,报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日程,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讨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对补选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在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章 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临时调整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诸表决的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后,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听取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认为法规案已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分歧较大、尚不成熟的,可以提出建议,暂不付诸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和由常委会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并将其印发常委会会议。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可以同意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在交付表决前撤回已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的要求。 第三十条可以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拟定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草案或者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将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办理。 第五章 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拟定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和会议日期、会期、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拟定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定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拟定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讨论或者研究确定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章 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计划适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提出常委会重点专项工作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第四十条组织代表、常委会委员进行专题视察、检查、调查,并将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视察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或者吸收代表参加视察活动。 第四十二条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的汇报。 第四十三条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会议的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讨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讨论人民群众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并决定是否批准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提请予以审议决定或者确认。 第四十八条组织常委会的外事活动。 第四十九条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处理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